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:

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.5%缴纳,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的2%,由单位代扣代缴。

个人帐户:

职工个人缴纳的医保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,单位缴纳的医保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:30岁以下按1.0%划入,30—45岁按1.1%划入,45岁以上按1.2%划入,退休人员按3.3%划入。

门诊医疗费支付:

1   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,从个人帐户中支付。

2   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病,一年内的门诊医疗费超个人帐户部分,在职个人负担30%,统筹基金支付70%;退休个人负担25%,统筹基金支付75%1000/年)。

住院医疗费支付:

统筹基金应支付额=(住院医疗费-起付金额-个人单项自付)*75+年龄*0.2%

1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付金额:首次住院,三级综合医院600元,二级甲等综合医院550元,二级乙等综合医院500元,其他综合医院450元。一年内多次住院,第二次的起付额为首次起付额的60%,第三次以上的为首次住院起付额的40%

2、          因病情需要经医保批准同意,可转往华西附一院、省肿瘤医院、成都363医院、泸州医学院附一院、重医附一院等医院就医,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%;经医保同意在本统筹地区以外的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,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降低10%

高额医疗保险:

1  保险费每人每年缴纳58元,单位负担38元,个人负担20元。

2  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,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(23000元),经审查合格的医疗费,按90%的比例支付,一个参保年度最高支付额为18万元。

公务员医疗补助:

1、     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,按上年度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%筹集,1.5%由单位每年1月缴纳,0.5%计入当年财政预算。

2、       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,住院起付额按20%实行补助。在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负担部分:50岁以下按80%补助,50—60岁(不含60岁)按85%补助,60岁以上按90%实行补助。一个年度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。

 

失业保险:

上年度工资额的2%由单位负担,上年度工资额的1%由个人负担,实行一次性委托收款。